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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
海南省旅游业诚信机制建设领导小组、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在旅游行业诚信机制建设工作中,应当透明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实行阳光作业,确保旅游诚信机制建设工作的公正与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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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
负责旅游诚信信息录入、公示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将有关诚信信息准确、及时录入、公示。
对于录入、公示错误的信息,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予以更正;故意篡改、扣押原始录入信息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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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
海南省旅游业诚信机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应严格照章办事,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有关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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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
海南省旅游业诚信机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在旅游诚信机制建设工作中,凡涉及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商业秘密的,应为其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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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
海南省旅游业诚信机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提高或降低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诚信等级的,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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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
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对本年度诚信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省旅游行业协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海南省旅游业诚信机制建设领导小组申请复核。
海南省旅游业诚信机制建设领导小组的复核结果为终局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