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激励与警示

第四十四条     诚信激励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旅游诚信评价的结果,对旅游诚信评价等级较高的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分别授予荣誉称号、给予优惠扶持并向社会公示其诚信行为的管理措施。
   
第四十五条     诚信警示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旅游诚信评价的结果,对诚信评价等级较低的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则在年检登记、市场准入以及相关行业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其依法采取防范、提示、限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其失信行为的管理措施。
   
第四十六条     上一年度诚信评价结果获得C级(包括C级)以上的旅游经营者,将自动获得本年度旅游市场“准入”资格,享受旅游接待经营主体的所有权利,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旅游宣传促销中将优先予以推荐。
    上一年度诚信评价结果获得D级的旅游经营者,将有限制地获得本年度旅游市场“准入”资格,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旅游宣传促销中将不予以推荐。
   
第四十七条     上一年度诚信评价结果获得C级(包括C级)以上的导游人员、旅游车驾驶人员,将自动获得本年度旅游市场“准入”资格,享受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所有权利,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向各旅游经营者推荐,优先予以聘用。
    上一年度结果获得D级的导游人员、旅游车驾驶人员,将有限制地获得本年度旅游市场“准入”资格,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警示旅游经营者对其慎重聘用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境外、省外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在我省进行旅游经营、服务活动,没有发生游客投诉,在我省旅游行业诚信度较高的,将授予荣誉称号;经常发生游客投诉,或从事旅游经营、服务活动有损我省旅游形象,在我省旅游行业诚信度较低的,将依法对其依法采取防范、提示、限制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九条     海南省旅游诚信单位、海南省旅游诚信从业人员等荣誉称号的评比标准,由海南省旅游业诚信机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省旅游协会以及相关部门制订,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获得省级以上旅游诚信企业荣誉称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给予奖励和激励,发放有关牌匾和证书,对社会予以公告,帮助提高诚信企业的知名度;对诚信企业的经营和发展给予扶持。
   
第五十一条     获得省级以上旅游诚信从业人员荣誉称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给予奖励和激励,发放有关证书,并在社会上予以公告;对旅游诚信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岗位锻炼和发展给予扶持。
   
第五十二条     本省和在我省从事旅游经营、服务活动的境外和外省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应通过海南旅游诚信网向社会发布消费或交易提示,提醒相关企业和人员在与其发生经营和服务业务往来时提高警惕,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在规定期限内未办变更;
(二)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未在法定期限内参加年检或企业未通过年检;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正在立案查处的;
(四)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五)年检中审查发现,企业已资不抵债或连续两年经营严重亏损的;
(六)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未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但尚未超过法定期限的;
(七)恶性欠债不还的;
(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认为需要提示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三条     本省和在我省从事旅游经营、服务活动的境外和外省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应通过海南省旅游诚信网向社会发布消费或交易警示,提醒相关企业和人员尽量不要与其发生经营和服务业务来往:
(一)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合同欺诈、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严重违法行为和因胡编乱导、严重降低服务质量、欺诈游客而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二)消费投诉比较集中、问题较多的旅游经营者和服务质量问题投诉较多的从业人员;
(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拒不承担或推诿承担违约责任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四)合同争议或其他经济纠纷经人民法院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后,拒不履行判(裁)决、裁定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五)被限制接待旅游团队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诚信经营、服务行为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七)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认为需要提示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四条     本省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诚信等级连续二年被评为D级的,由相关旅游行业协会核定为本行业“最不受欢迎企业”和“最不受欢迎从业人员”。
   
第五十五条     对在我省从事旅游经营、服务活动的境外、省外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在与我省关联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的业务往来中恶意违法违规、严重不诚信者,由相关旅游行业协会核定为本行业“最不受欢迎企业”和“最不受欢迎从业人员”。
   
第五十六条     对“最不受欢迎企业”和“最不受欢迎从业人员”,将在海南旅游诚信网上予以公示,并警告相关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要与其发生旅游业务往来。
   
第五十七条     激励、警示措施的设置和解除,由相应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报海南省旅游业诚信机制建设领导小组核准后实施。
    对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设置或解除激励、警示措施后,应将有关信息录入该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旅游诚信记录的管理
  第三章 旅游诚信评价的管理
  第四章 激励与警示
  第五章 工作纪律与制度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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