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旅游诚信记录的管理
第六条     旅游诚信记录指记载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诚信行为的有关信息。包括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投诉信息、处罚信息和司法信息等有关信息。
   
第七条 基本信息的内容
      (一)旅游经营者登记信息。
    旅游经营者注册基本情况:由企业名称、法定地址、联系方式(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号码等内容组成。
分支机构情况:由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经理资格证、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电话、传真)、投资数额、经营范围、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号码等内容组成。
    旅行社内设部门情况:由内设部门名称、负责人、经理资格证、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等内容组成。

    (二)旅游从业人员登记信息。
    旅游经营者经营管理人员信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姓名、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学历、政治面目、职务、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经理资格证号码、获得的重要荣誉、兼任的相关社会职务及其个人其它有关情况,相应的主要社会经历等内容组成。
    导游员信息:由导游员姓名、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学历、政治面目、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导游资格证号码、导游证(IC卡)号码、导游等级、语种、所在单位等内容组成。
    旅游车驾驶人员信息:由旅游车驾驶人员姓名、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学历、政治面目、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准驾车型、驾驶证号码、旅游车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号、车号、车型及座位数、旅游车营运证号等内容组成。
其他服务人员信息:旅游经营者其他服务人员信息按照导游人员、旅游车驾驶人员信息登记模式由旅游经营者负责登记、管理。属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负责监督、抽查。
旅游经营者其他服务人员基本信息暂不对外公开,但其良好、处罚、投诉和司法信息将按规定公开。

    (三)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信息。
    旅游经营者日常管理信息: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年度年检报告书、企业年检结论,法定部门审计的企业年度审计情况及审计意见等内容组成。
    导游人员日常管理信息:由所在单位、聘用单位、行业协会的年度鉴定意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结果等内容组成。
    旅游车驾驶人员日常管理信息:由所在单位、聘用单位、行业协会的年度鉴定意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结论等内容组成。

    (四)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加入行业协会信息。
由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所属的旅游行业协会提供其年度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等内容组成。
   
第八条 良好信息的内容
    旅游经营者的良好信息:由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及正式的权威质量认证机构等对旅游经营者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如全国百强、地方十强、诚信企业、重合同守诚信单位、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优秀纳税户、文明先进单位等)、贷款“AAA”信用等级以及各行业协会认可的其他良好信息等内容组成。
    从业人员的良好信息: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旅游、团委、妇联、精神文明办、爱委会等)对旅游从业人员予以的各种荣誉称号(如劳动模范、青年标兵、三八红旗手、十佳导游、十佳旅游车驾驶人员)以及行业协会认可的其他良好信息等内容组成。
   
第九条 投诉信息的内容
    记录从行政、司法等部门之外得到的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被投诉但没有被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不良信息等内容。
    采用投诉信息须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查证属实。
   
第十条 处罚信息的内容
    (一)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违反旅游法规和行业公约,从事违法违规经营和服务活动,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立案查处的处罚信息。
    记录内容包括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和违反行业公约的主要事实,处罚结果及对其依法采取的相应限制措施。
    (二)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违反其它法律、法规,从事违法经营和服务活动,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抄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协助记录的处罚信息。
    记录内容包括被查处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处罚结果及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依法采取的限制措施。
   
第十一条 司法信息的内容
    记录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因经济纠纷,经司法部门裁决应承担法律责任及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况;因其他违法行为,经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判决的结果等内容。
   
第十二条     基本信息记录的期限至各旅游经营者终止为止;良好信息记录期为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受到表彰、获取称号的有效期限;其他信息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 实行旅游诚信信息报送制度
    (一)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和各旅游经营者应指定专人负责旅游诚信记录信息的报送工作,旅游从业人员实行自我报送。
    (二)在本省从事旅游经营、服务活动的境外、省外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由与其有业务往来的本省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负责报送。
    (三)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应于每月5日前按规定报送上月度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
    (四)各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应于每月5日前按规定报送上月度的旅游诚信信息,以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在本省从事旅游经营、服务活动的境外、省外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
    (五)未发生与诚信相关事项的,实行“零”填报制度,予以填报。
    (六)旅游诚信信息报送在网上实施。指定网站为“海南省旅游诚信网”。
 
英文域名:http://www.hntourcredit.com
或:http://www.hncxw.com  
网络实名:海南省旅游诚信网
通用网址:海南省旅游诚信网
   
第十四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及时、准确报送旅游诚信信息。发现报送信息错误的,要及时向海南省旅游业诚信机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更正;故意篡改、扣押原始诚信信息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海南省旅游业诚信机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群众团体征集相关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
   
第十六条 对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诚信记录范围所列的诚信信息的录入、变更、增加、删除,必须以已具备法律效力和行业自律公约约束效力的证明文书为准。证明文书主要包括:
    (一)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年审记录;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核的旅游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资格证书、经理资格证以及授予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荣誉证书等。
    (二)经法定部门审核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产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书。
    (四)行业协会作出的产生约束效力的处理决定书。
    (五)司法部门作出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判决书。
   
第十七条     其他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认为有关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填报的记录有虚假,或没有填报被处罚的记录信息,可向有关部门或在海南省旅游诚信网上进行举报,由属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的采集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报送为主,兼纳其它部门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本省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在省内因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被登记注册管辖地以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查处,负责查处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应将处罚情况在网上内部报送,并书面抄送登记注册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
   
第二十条     对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实行网上公示制度。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诚信记录的网上录入、变更、增加、转录、删除,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第二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因情况变化,经旅游、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相关登记信息的,即应在网上申报变更相应的企业诚信记录信息。
    海南省旅游业诚信机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将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诚信动态信息录入数据库,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旅游诚信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因故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撤销相应荣誉称号的,应当及时在网上填报,记录部门按有关文件删除相应的诚信记录信息。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旅游业诚信机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档案管理制度,并负责全行业的旅游诚信记录档案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处罚信息的记录,在向社会公开时限内企业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的,规定期限届满后,原向社会公开的处罚记录转入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历史档案,依法保存。
   
第二十五条     在向社会公开时限内,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因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被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再次处罚的,即时公开新的违法违规处罚记录,原违法违规记录继续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诚信记录资料依法向社会公开,社会公众可在网上读取、查询、下载。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旅游诚信记录的管理
  第三章 旅游诚信评价的管理
  第四章 激励与警示
  第五章 工作纪律与制度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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