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十七条 |
旅游诚信评价指在旅游诚信记录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标准,对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遵守法律法规以及诚信经营、服务的行为进行的认可或否定的管理措施。 |
| |
|
| 第二十八条 |
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诚信评价以旅游诚信数据库为依托,实行信息化管理,并实行相配套的诚信评价等级管理制度。 |
| |
|
| 第二十九条 |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在海南省旅游业诚信机制建设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诚信评价工作。 |
| |
|
| 第三十条 |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对从事旅游团队接待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连续经营或上岗满6个月的,按照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诚信评价标准对其诚信情况进行评价。 |
| |
|
| 第三十一条 |
旅游行业诚信经营、服务量化评价标准,由海南省旅游业诚信机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旅游行业协会制订,统一对外公布施行。 |
| |
|
| 第三十二条 |
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诚信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
A表示诚信状况优;B表示诚信状况良;C表示诚信状况及格;D表示诚信状况差。
|
| |
|
| 第三十三条 |
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诚信评价实行季度评价和年度评价。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于每季度头一个月对上季度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诚信状况进行季度评价,每年1月份对上年度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诚信状况进行年度评价。
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年度诚信评价结果作为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诚信档案长期保存。 |
| |
|
| 第三十四条 |
在当年诚信等级评定之后,发现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有未填报、未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应根据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行为性质及时调低诚信等级,报海南省旅游业诚信机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进行公告并说明原因。 |
| |
|
| 第三十五条 |
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填报不实诚信信息或伪造诚信等级证明,冒用较高诚信等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按严重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相应调低诚信等级,报海南省旅游业诚信机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进行公告并说明原因。 |
| |
|
| 第三十六条 |
经营不满6个月的企业、上岗不满6个月的导游人员或旅游车驾驶人员,直接确定为未评级。 |
| |
|
| 第三十七条 |
不申报或不完整申报诚信记录的企业、导游人员或旅游车驾驶人员,直接确定诚信等级为D级。 |
| |
|
| 第三十八条 |
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确定为D级: (一)暂缓通过年检的旅游经营者、导游人员和旅游车驾驶人员;
(二)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停业整改的行政处罚的旅游经营者,或受到停团处罚的导游人员,或列为暂时不予聘用的旅游车驾驶人员;
(三)旅游车驾驶人员不履行与旅行社的服务合同,在旅游过程中不服从导游员的合理指挥,不按规定的行程路线行驶,影响恶劣的;
(四)旅游车驾驶人员过失造成重大旅游交通事故的。 |
| |
|
| 第三十九条 |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根据企业年度诚信评价结果,制作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诚信评价报告,并将该报告通知被评价的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诚信评价报告由诚信得分、诚信等级、诚信激励与警示、整改建议等内容组成。 |
| |
|
| 第四十条 |
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诚信评价结果,将作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对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开展诚信教育、实施诚信激励与警示、公示诚信状况的依据。 |
| |
|
| 第四十一条 |
旅游经营者申报“海南省旅游诚信单位”、“海南省十佳旅游经营者”等荣誉称号评定的,其诚信评价等级应达到A级;从业人员申报“海南省十佳导游员”、“海南省十佳旅游车驾驶人员”等荣誉称号评定的,其诚信评价等级应达到A级。 |
| |
|
| 第四十二条 |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与司法部门、政府有关部门,相互交换各自形成的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应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可向证券监管、金融、担保、风险投资及生产经营关联方提供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诚信评价情况。 |
| |
|
| 第四十三条 |
海南省旅游业诚信机制建设领导小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不承担单位和个人因使用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诚信评价结果而产生的任何不利后果。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