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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进一步创新旅游管理体制,整合旅游产业资源,规范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推进我省旅游业诚信机制建设,打造诚信海南,加快我省旅游产业的振兴与发展,建设海南旅游强省,特制订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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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诚信机制建设,是指对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加强旅游诚信教育,督促其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和社会承诺,对诚信者进行表彰,对失信者进行惩戒,促使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自觉提高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的一种软约束、硬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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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旅游诚信机制建设适用于纳入我省旅游接待体系的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和境外、省外到我省进行旅游经营、服务活动的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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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旅游行业协会根据旅游诚信机制建设的要求,制订行业自律公约。
本省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加入相关旅游行业协会,签订和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境外、省外到我省进行旅游经营、服务活动的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我省有关旅游行业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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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旅游诚信机制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由省、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负责实施。
海南省旅游业诚信机制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旅游诚信机制建设工作予以领导、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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